各类展会组织、申请、举办须依法

作者:, 发布于:2007-03-15,审核:Admin

    近年来举办的一些展会,经常发生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案例,使得组展企业和参展企业与被侵权者对簿公堂。受到牵连的展会亦因涉案而名声大减,甚至无法继续举行,这些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: 

    一、展会本身违法。有的展会一味追求参展率,为一些与展会名不符实的参展商提供摊位,使展会“变性”。如南方一服装展上居然出现小家电和工艺品的展台,让观众感到莫名其妙。像在房展安排一些建材、室内装修装潢的摊位还算说的过去,可一些房展居然出现美术、家具、五金、电器等摊位,就很难自圆其说了。从《消费者保护法》的角度来说,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,严重地违反了行规。 

    二、批展程序违法。一些展会机构考虑地方经济利益,审批时走过场,管理松懈。现在发现有的审批机构发“人情证”、“关系证”的现象时有发生。对持假执照、假证明和假身份证的,未经严格鉴别就贸然放行。特别是一些食品、药品行业的参展商,他们的产品、商品与人的身心健康密切相关,若有差池,后果不堪设想。

    三、,参展单位多重违法。譬如在一些较正规的IT展、科技展中,我们发现有不少参展商暗中销售盗版软件、淫秽光盘、劣质硬件、假冒产品和“水货”等。也有少数不法参展商在糖业烟酒展销会上出售假烟、假酒;在医药保健品展销会上出售假药。消费者购买上当后,按参展商提供的联系方式找不到厂家、商家,找到办展单位也是推脱责任,不问不查。实际上,不法参展商的这种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等行为,已经违反了多种法律法规:包括《商标法》、《工商法》、《海关法》、《卫生检疫法》、《出版法》、《专利法》、《食品卫生法》和《社会治安条例》等。有个别参展商因出售有害健康,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产品还涉及到犯罪。

    四、看中小利,执法不严。一些办展单位和展会场地商怕影响自己的声誉和参展率,派出稽查人员也不过是走走过场。有的工商、卫检部门按展销产品数量收取抽检费,参展商只要缴费后,一般都能过关。某家展会的场地商告诉笔者,开展后观众不多,执法人员检查较严,不少参展商要求退展。他们和办展单位只好三天两头地轮番请客,使检查项目放宽、检查次数减少,一旦发现问题,罚点小钱完事。这种行贿受贿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,何况让参展商继续违法会坑害多少消费者?! 

    综上所述,展会涉及的法律、法规和行政规章多且广泛。我国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,怎能容许这种现象继续蔓延下去?因此,笔者认为:中央和地方政府还须建立健全涉及展会的程序法和相关的实体法,做到“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纠”。只有依法办展,严格管展,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,可能暂时会减少一些“参展商”,降低一些“成交率”,但从长远的观点、发展的趋势来看,信誉高的展会一定会带来更多的观众,参展商也会逐渐增多,展会也一定能越办层次越高,越办规模越大,越办经验越多,越办信誉越好,最终取得办展商、参展商、场馆商和消费者诸方的“多赢”局面。